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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害了,丽水这项工作成为全国样本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 :丽水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昨天,中央纪委机关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和官方微信同时刊发推送了丽水市纪委市监委调研文章《以坚韧劲头抓好日常监督——关于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后更好开展执纪监督工作的调研》,肯定了我市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工作的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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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是这项工作,去年8月13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就报道刊发了《丽水市纪委分设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提升执纪水平 防控违纪风险》一文。 




  一项工作两次引起中纪委关注,成为全国样本,其中到底有何经验亮点,一起来看昨天的报道…… 
  
  报道原文
  以坚韧劲头抓好日常监督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五条规定,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

  日前,浙江省丽水市纪委监委就坚持监察体制改革与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同步推进,积极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过程中取得的成效、遇到的问题展开调研,并对新形势下如何强化执纪监督工作认真思考、提出建议。
    执纪监督工作的初步实践

  紧抓工作机制,监督基础进一步夯实。

  一是抓住机构改革这个契机,把监督力量统筹起来。结合监察体制改革,将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成立7个纪检监察室,4个纪检监察室专司执纪监督,3个纪检监察室专司审查调查。同时,将派驻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分成8个协作片,专司执纪监督的纪检监察室分别联系2个协作片派驻机构和若干个县(市、区)纪委监委,综合统筹监督力量,提高监督的全面性、针对性、时效性。

  二是抓住领导班子这个关键,把分权制衡严格起来。对市纪委监委领导的分管工作进行调整,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等主要业务部门由不同常委(监委委员)分管,且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工作由两名副书记分管,确保问题线索受理和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的规则落到实处、程序行之有效、权力相互制衡。
  
  三是抓住线索处置这个核心,把程序制度完善起来。加强对问题线索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先由案管部门提出线索初步分办、处置建议,提交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分管常委(监委委员)、案管室负责人等参加的问题线索集体审议会议研究决定处置方式,对流向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的问题线索进行会审把关、科学分流。同时,细化完善谈话函询有关制度规定,明确和规范需要谈话函询的范围、程序和谈话函询后的处理方式,统一制作文书格式,推动执纪监督工作规范化。
  
  紧扣工作重点,监督责任进一步强化。

  一是始终贯彻“三转”要求。在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工作过程中,合理配置执纪监督工作力量,不断完善执纪监督评价指标,促进相关机构、人员、工作职能“全融合”,提升监督水平。
  
  二是认真用好“四种形态”。注重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坚持抓早抓小,用好用活谈话函询这一重要手段,加强抽查核实和书面回复工作,形成提醒、震慑、警示的三重效果。
 
  三是牢牢盯住“两个责任”。将执纪监督工作贯穿“两个责任”落实全过程,执纪监督部门积极参与主体责任考核和评议、正风肃纪检查等专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督促抓好整改,推动党委(党组)进一步增强主体责任意识。
  
  紧握工作载体,监督实效进一步凸显。
  
  一是全面融合派驻监督,让“探头”转型升级。坚持把执纪监督与派驻监督有机统一起来,以执纪监督统筹派驻监督。在问题线索受理方面,执纪监督部门会同各派驻机构扩展干部群众举报途径,提升监督的主动性。在线索管理和处置方面,建立执纪监督部门和派驻机构相互融合的处置机制:对涉及联系单位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对口联系的执纪监督部门在主导处置基础上,视情况要求派驻机构参与协助;将派驻机构受理和处置的问题线索进行统一管理,问题线索处置方案、过程、结果均报所联系的执纪监督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核把关。
 
  二是全面融入巡察监督,让“利剑”威力倍增。选派执纪监督部门全程参与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全面增强巡察“利剑”作用,既有利于巡察更加精准发现问题、查找线索、形成震慑,也有利于增强执纪监督部门对政治生态的全面把握,使执纪监督与巡察监督相互贯通、相互促进。
  
  三是全面探索巡回监督,让“政治体检”机动灵活。按照与党委巡察、主体责任考核、日常检查“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由执纪监督部门牵头组织派驻机构开展“巡回监督”工作,不开动员会、不发公告、不开展“全覆盖”式的谈话、不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工作,以推动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为重点,对相关单位党委(党组)“两个责任”落实情况,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等方面开展“短平快”的检查。
  
  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

  

  执纪监督流程的规范性问题。《工作规则》对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流程作了相关规定,在实践中还是碰到一些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的问题。如对执纪监督部门经初次了解核实的问题线索,可能需要直接或流转给执纪审查或其他职能部门进行“二次处置”,这些问题线索的“二次处置”标准怎么定、流程怎么走、期限怎么给等还没有一个统一规范,需通过实践进一步建章立制、规范完善。
  
  执纪监督力量的联动性问题。当前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各“监督”力量之间尚未实现整体系统部署、集中统筹。执纪监督部门对联系地区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了解掌握还不够深入,需要从其他监督力量中获取更多更有价值的信息;对派驻机构全面、系统地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联系、指导、统筹需要加强,协作片内各派驻机构之间仍以浅层次的“配合、协助”为主,而深层次的“合作、联动”机制还有待完善。
 
  执纪监督手段的多样性问题。虽然我市从融合派驻监督、融入巡察监督、探索巡回监督等方面对拓展执纪监督渠道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总体上看监督手段还不够丰富,对于如何更加系统、深入、精准的掌握联系地区和单位的政治生态,还有待进一步探索拓展好用管用的办法。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在完成问题线索核查处置后,如何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做好警示教育工作、完善相关长效机制,还需要深入研究。
 
  执纪监督质量的可控性问题。当前开展执纪监督工作过程中,更多地是运用“第一种形态”给党员干部敲警钟,让其“红脸出汗”,从实践来看,当前由执纪监督部门负责处置的问题线索,以谈话函询等方式为主,对于党员干部矢口否认、避重就轻等情况,后续了解核实存在一定客观制约因素,可能让“第一种形态”的实际效果打了折扣。这种情况一方面会助长相关违纪人员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谈话函询工作的震慑力,如何提高谈话函询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思考与实践。
 
  执纪监督队伍的专业性问题。新形势下,特别是监察体制改革后,对执纪监督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做到执纪执法一专多能。但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尤其是新进人员全面掌握纪检监察工作要求需要较长时间,距离专业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强系统学习培训,以大力提升政治能力、政策水平和专业才干。尤其是基层和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参与问题线索处置的机会相对较少,业务不够熟悉,办法不够多,执纪监督水平难以胜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战略任务。
  
  强化执纪监督的对策建议

  

  全面掌握政治生态。将执纪监督部门、派驻机构、巡察组等监督力量进行统一规划、系统推进。一方面各监督力量通过加强与组织、审计、司法机关等单位的沟通协作以及信息互通,广泛而深入地了解联系地区和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情况;另一方面执纪监督部门、派驻机构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加强协作配合,通过综合运用巡察成果、听取专题汇报、列席有关会议、抽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等监督方法,全面掌握“森林”状况。

  强化运用“四种形态”。认真践行“四种形态”,加强形态间相互转化,切实提高监督执纪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发挥好谈话函询的作用,以采信一批、处理一批、通报一批的方式加强谈话函询工作的严肃性和震慑力。探索“谈话函询+核查”工作模式,选择部分反映相对具体、有一定可查性的问题线索,在开展谈话函询的同时,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建立谈话函询回查制度,凡被反映人有新的问题线索需要进入初核的,对其已了结的谈话函询问题线索一并开展核查。
  
  继续完善工作机制。优化线索管理机制,确保所有问题线索均按照“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原则,纳入案管部门统一进行转交办;建立完善派驻机构问题线索管理制度,将派驻机构受理的问题线索归口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防止出现线索流失和处置随意的情况;执纪监督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专人管理问题线索,对重要问题线索要严格实行处室集体商议、领导层层审批制度,防止有价值的线索流失。探索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信息互通机制,由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互相通报办结的问题线索情况,并可在开展重点执纪监督检查和重大审查调查案件过程中,及时通报、交流有关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影响工作成效。
  

  大力拓展监督渠道。加快推进纵到底、横到边的“智慧纪检”信息化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大数据”对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工作的支撑作用,对外打造融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主体责任检查考核等为一体的日常应用平台,对内打造集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外部数据获取于一身的综合管理系统;做好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工作的后半篇文章,对执纪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漏洞,通过发送纪检监察建议书等形式,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做好对重大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工作,提醒警示广大党员领导干部。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探索研究将监督范围扩展到监察全覆盖公职人员的有效途径,实现从单纯的发现违纪问题线索到善于挖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转变。加强业务指导,通过抽调人员参与问题线索处置等形式展开实战指导。加强对联系派驻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执纪监督工作的再监督,积极探索与单位党委(党组)沟通联系、专题听取工作汇报、派员参与相关工作等方式,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丽水市纪委市监委调研组)
 
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分设的重要意义

  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分设是巩固全面从严治党成果的必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将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进行合理分设,既是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实践总结,又是持续深化“三转”,巩固全面从严治党成果的必然要求。分设之后,两个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执纪监督部门突出政治监督,重点围绕联系地区和单位推动落实“两个责任”、执行“六项纪律”等情况,查找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了解掌握政治生态;执纪审查部门突出执法执纪,专司审查调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二者合力治“病树”、正“歪树”、拔“烂树”,当好“啄木鸟”和“护林员”,净化政治生态,共同保护“森林”。

  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分设是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机制创新。“四种形态”根植于对违纪违法问题内在规律的深刻把握,给“减存量、遏增量”的目标任务以路径指引,是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主要抓手和重要遵循。执纪监督部门重在日常监督,抓早抓小,红脸出汗,遏制增量;执纪审查部门重在执纪问责,治病救人,保持震慑,减少存量,形成监督执纪问责“三大职责”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既相互制约又紧密衔接的运行链条,确保“四种形态”要求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有序转换、有效运用。 

  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分设是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正是纪检监察机关回应“谁来监督纪委”的党内关切和群众期盼,尤其是监察体制改革后,这是确保这支队伍始终忠诚干净担当的一项重要举措。分设之后,执纪审查部门专司审查调查工作,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和部门,施行“一案一授权”的“专案模式”,有效防止了以往纪检监察室日常监督权、线索处置权、立案审查权和调取证据权等多种权力高度集中带来的廉政风险。同时,通过建立强有力的内控机制,实现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达到优化权力结构、强化监督制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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